律师介绍

高云龙律师 高云龙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省律师协会会员,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代理的主要法律业务有: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房屋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纠纷、刑事犯罪案件辩护、重大买卖合同诉讼纠纷、政...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高云龙律师

手机号码:18132189388

邮箱地址:1127136445@qq.com

执业证号:11301201010472320

执业律所: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67号乙三楼

成功案例

黄某某等483位村民不服广东省某某市人民政府划拨集体土地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1971年,某某县工交基建办公室根据专区和县的指示,兴建某某甘化厂。厂址周围土地全属炎龙公社的浮洲、高田两大队,厂址共占地25.91市亩(包括黄某某等村集体土地)。后经县**委员会批准,某某甘化厂取得25.91市亩土地使用权,而某某甘化厂实际占地面积130余亩。2000年某某甘化厂破产,某某市人民政府将某某市甘化厂占用的属于黄某某等集体所有的土地划拨给某某市公安局作为看守所新址建设用地,黄某某等人对某某市人民政府划拨集体土地给某某市公安局作为看守所新址建设用地的行为不服。

争议焦点:某某市人民政府将某某市甘化厂占用的属于黄某某等集体所有的土地划拨给某某市公安局作为看守所新址建设用地的行为是否合法?

案件分析根据1971年2月15日签订的《关于某某甘化厂建设征用土地协议书》某某市甘蔗化工厂建设项目共征用了芸头村等村集体土地共计25.91亩,而某某市人民政府却收回了某某甘蔗化工厂占用的土地98190平方米(147.28亩),对于多出的121.37亩土地性质并不属于国有土地。黄某某等人认为某某市人民政府划拨集体所有土地给某某市公安局作为看守所新址建设用地的行为违法,为此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54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以出让的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的方式取得。”的规定,某某市人民政府将黄某某等集体所有的土地划拨给某某市公安局进行项目建设的行为违法。

                代理人:高云龙律师    电话:18132189388、13833455889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ntact number

181-3218-9388

Copyright © 2018 www.0311chiaqi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