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河北征地房屋拆迁律师网 >成功案例
高云龙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省律师协会会员,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代理的主要法律业务有: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房屋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纠纷、刑事犯罪案件辩护、重大买卖合同诉讼纠纷、政... 详细>>
律师姓名:高云龙律师
手机号码:18132189388
邮箱地址:1127136445@qq.com
执业证号:11301201010472320
执业律所: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67号乙三楼
案情介绍:
2010年8月3日,刘某从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房屋拆迁公告中得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为唐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丰润区国用(2008)第A-27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刘某的住宅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划定的范围之内。刘某对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为唐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丰润区国用(2008)第A-27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不服,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情分析:
争议焦点: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是否具有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主体资格?
分析: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的规定,丰润区人民政府作为一个区级政府,无权将该幅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唐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润区人民政府称2009年6月唐山市人民政府、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又将原新区的土地管理职权下放给丰润区人民政府;而丰润区人民政府为唐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日期是2008年11月25日,这也充分说明丰润区人民政府不具有为唐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颁发的土地使用权的主体资格。
审判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唐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撤回了诉讼。
法律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条例》、《土地登记办法》、《行政诉讼法》。
承办律师:高云龙
联系电话:13833455889 、18132189388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