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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云龙律师 高云龙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省律师协会会员,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代理的主要法律业务有: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房屋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纠纷、刑事犯罪案件辩护、重大买卖合同诉讼纠纷、政...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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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高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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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村委会与张某某等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x村民委员会村东有400亩窑地,属于村集体所有,2002年村集体出自12万多元将该片土地改造成耕地。2003年原村委会主任王某某在其卸任之际,在未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私自以村委会的名义与沧农技术开发中心签订了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将400亩耕地以每亩5元的价格承包给了该中心,但该中心未经工商注册,实际承包者为张某某、孙某某、刘某某。现x村民委员会(新一届村委会)认为该承包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经乡(镇)政府批准,且张某某、孙某某是农林局干部,依法不具有适格的合同主体资格。为此x村民委员会诉至法院,请求确认x村民委员会与张某某、孙某某、刘某某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争议焦点】

x村委会与沧农技术开发中心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首先,本案涉及的承包合同未经过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其次,张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是用“沧农技术开发中心”的名义与x村委会签订了承包合同,经过向孟村回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证实,“沧农技术开发中心”未依法进行登记,属于虚设的机构,因此由于合同一方主体不存在,合同不能生效。再次,张某某、孙某某是农林局干部,依据《农业法》(2003年3月1日实施)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张某某、孙某某不是适格的合同主体。

【案件结果】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25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的决议的,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属于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本内容做适当调整”的规定,驳回了x村委会要求确认与张某某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高云龙律师:18132189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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