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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云龙律师 高云龙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省律师协会会员,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代理的主要法律业务有: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房屋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纠纷、刑事犯罪案件辩护、重大买卖合同诉讼纠纷、政...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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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高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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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经批准后两年内未实施征地批文失效

  2012年7月1日实施的《闲置土地处理办法》针对的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这里土地闲置的处罚对象是用地单位。但如果申请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获得省政府征地批准文件之后,未组织实施征地行为或者征地后一直闲置未用的,其批准征地的文件自动失效,土地应当归还原使用者继续耕种。

   关于批准征地文件失效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其中第十九节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节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但是,虽然上述两个文件均规定征地审批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满两年未实施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可其中并未对审批文件有效时间能否申请延期作出明确规定。

   从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角度考量,高律师认为获得征地审批文件后两年未实施征地或用地的,批文效力不能申请延期,满两年未实施征地的,批准文件一律失效,如需继续实施征地,应向有权机关重新报批。如果允许批准文件效力延期的话,那么则从客观上造成对土地资源的浪费,如果是经批准而未实施征地行为,将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健康实施,囤积征地指标进而造成“圈地”现象;如果经批准实施征地后,未依法进行出让,使土地得不到有效使用,使土地处于闲置、荒废状态,那么更是对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此外,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应当遵从“法不授权即禁止”的原则,没有规范性文件规定允许征地批准文件的时间效力可以申请延期的规定,那么市县人民政府就不能申请效力延期,原批准征地机关也无法律及政策依据批准延期。所以,征地批准文件到期后则是对之前具体行政行为的完全否定,不能延期,应当恢复土地原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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