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高云龙律师 高云龙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省律师协会会员,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代理的主要法律业务有: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房屋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纠纷、刑事犯罪案件辩护、重大买卖合同诉讼纠纷、政...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高云龙律师

手机号码:18132189388

邮箱地址:1127136445@qq.com

执业证号:11301201010472320

执业律所: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67号乙三楼

成功案例

河北省政府征地补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1年9月16日,衡*市某某村康某某等105位村民在衡水日报上看到衡*市某某国土资源局发布出让宗地编号为XX号土地使用权公告,该宗土地标明的四至属于康某某等村民集体所有。在此之前康某某等人未见到衡*市某某政府发布征收申请人土地公告,也未见到衡*市某某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康某某通过查询得知:河北省某某政府于2011年2月10日作出了冀政转征函【2011】某某号《关于衡*市2010年第八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征收康某某等村民村集体建设用地8.9912公顷”。

    争议焦点:河北省某某政府作出的冀政转征函【2011】某某号《关于衡*市2010年第八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案件分析:河北省某某政府在作出征地批复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未尽审查报批必备材料的职责,侵犯了康某某等村民对征地事宜的知情、确认、听证权利。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就如何健全征地程序问题中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另,河北省某某政府对对超批次建设用地作出批准征收的具体行为违法。

  案件结果:在向某省政提出的行政复议过程中,康某某等人与相关单位达成调解协议,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代理人:高云龙律师 18132189388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ntact number

181-3218-9388

Copyright © 2018 www.0311chiaqi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